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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分手后,“假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9月01日分类:转载浏览:325次举报

为买房,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然而假离婚不久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真分手。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假离婚时签署的协议书无效。近日,上海二中院对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

 

案情介绍

为买房,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9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李女士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为在老家再购置一套房屋,20206月,她与张先生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二人因感情不和及多方面原因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并约定一子一女均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男方不需要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存款归男方所有,2套房屋、1辆车归男方所有。

 

离婚后第二天,张先生即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0209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办理复婚登记。20216月,双方因情感破裂,经法院调解再次离婚。

 

20237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约定无效。

 

李女士表示,当初她与张先生因贷款购房需要才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但两人还于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前一天签订了《婚内协议书》,注明夫妻双方在购买商品房时,因李女士无法办理贷款,夫妻协商办理假离婚,由张先生一人办理贷款购买此房,待贷款审批下来后,夫妻再办理复婚手续。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条款属虚假意思表示

 

一审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对《婚内协议书》上其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婚内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在第一次离婚后不久又复婚等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全部内容系因订约双方合意假离婚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张先生虽提出《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足以反驳《婚内协议书》内容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项下的所有条款无效。

 

二审:《自愿离婚协议书》相关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移送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的《婚内协议书》为复印件,仅凭此认定《婚内协议书》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是出自于同一人笔迹,没有充分可靠的依据,且《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因李女士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签署。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婚内协议书》复印件有相应原件对应,结合鉴定意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及张先生、李女士在第一次离婚后不久又复婚等事实,可以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全部内容是张先生与李女士的虚假意思表示。张先生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因李女士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签署,但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审法院确认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206月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项下的所有条款无效,于法有据。

 

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为贷款买房选择了假离婚,并为此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究其本质,该协议书是双方为规避国家对房产的管控政策、获取非法财产利益而约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虚假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也非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真实处分方式,因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当属无效。

 

 

司法实践中,前述现象时有发生。购置物业本无可厚非,但应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程序获得。一方面,张先生与李女士相关行为有违诚信,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通过签署虚假协议的方式达到不法目的,利用政策漏洞获取利益,应受到道德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还应注意到,假离婚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极易导致人财两空的现象发生,给别有用心的人带来可乘之机。

 

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认定合同无效,将个案及时予以纠正,避免多重纠纷的发生和假戏真做造成的不利后果,并以此倡导和睦幸福文明的家庭风尚。

 

 

文章来源:原创王冬寅上海二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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