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18年起,杨某多次向吴某借款,总计借款2,4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分。此后杨某每年偿还利息,期间,杨某配偶严某的账户曾多次向吴某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杨某重新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仅有杨某一人签字,之后,杨某未再偿还借款及利息。2023年8月,吴某将杨某、严某诉至法院,请求杨某、严某共同偿还借款2,40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向吴某借款,吴某向杨某交付了借款,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杨某、吴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对于吴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吴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利息支付转账记录,但综合该二份证据,借条系杨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并无严某签字,利息支付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严某对债务进行了追认,故无法认定案涉债务系基于杨某、严某共同意思表示。此外,借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吴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杨某和严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综上,对于吴某要求严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既无法认定案涉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亦无法认定案涉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或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来源:郓城县人民法院冯勇路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