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兄弟,借你的银行卡让我转下账,肯定不白用你的。”
“银行卡借我几个月,我给你付租金。”
“你要是有不用的银行卡就租借给我,包你稳赚!”
这种轻松赚钱的方式
你心动吗?
被告人姚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偿收租银行卡的信息,以每张银行卡月租3000元至3500元、套卡月租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黄某、林某、郑某等5人收租银行卡,后再转租给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期间,郑某向他人收租银行卡、电话卡,并转租给姚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中牟利2.5万元。
之后,郑某、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电话卡、多张银行卡等。经查,郑某将其本人名下银行卡出租给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交易总额超1180万元,后该银行卡因涉电诈被止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结伙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巨大,侵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共同犯罪。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侵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又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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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借用个人银行卡,不仅有泄露个人信息、损害个人征信等风险,还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诈骗资金等违法行为。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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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高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按需办卡、合规持卡、正确用卡,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让自己负上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原创汕头中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