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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予第三者是否有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8月22日分类:转载浏览:68次举报

夫妻之间具有忠实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予第三者,该种行为是否有效?赠予的财产能否要回?

 

近日,巨野法院柳林法庭法官谷训山就审结了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同与第三人小林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至今存续。

 

在小同与小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林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被告小楠转账,共计5万元。小楠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林转款,共计2万元。

 

原告小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1万元。

 

法院审理

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人小林在与原告小同为合法夫妻关系期间,在未经原告小同许可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赠与被告小楠,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事后也未取得原告小同的追认,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原告小同的财产共有权,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所确定的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原告小同要求被告小楠返还财产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因被告小楠也向第三人小林多次转账,金额为2万元,该金额予以抵扣。被告小楠应当返还原告小同3万元。

 

原告小同主张由被告返还小轿车购车款6万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原告小同的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第三人为了诉讼方便曾借用被告银行卡进行多次转账,通过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也可以证明相关款项均已转回,该辩解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由小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同人民币3万元;驳回小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但是平等的处分权并不等于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也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的处分权。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本案中小林赠予小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丈夫小林在未征得妻子小同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楠,侵犯了妻子小同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丈夫小林的赠予行为无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文章来源:陈静奎菏泽巨野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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