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我的室友,我才放下戒备心,没想到他居然把我狠狠推进房间,亮出明晃晃的刀,用手死死掐住我的脖子······”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群租房内的持刀入户抢劫案。男子魏某因染上赌瘾欠了房租,竟学起电影情节,铤而走险,抢劫对象还是室友。荒诞的是,他抢得5000元后并未交房租,而是躲在绿化带中,继续在网络赌博世界中醉生梦死······
2024年5月10日,经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魏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惊险一幕
好心开门却被抢劫
2020年,胡女士来到上海打工,为节约生活开支,她租住在一个群租房内,该群租房被隔断出四个独立房间,每个房间均配备独立卫生间,且均独立上锁。
“咚咚咚咚咚!”2023年11月3日下午3点左右,在家的胡女士听到大门处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走到大门透过猫眼观察,发现门外是租住在隔壁房间的室友魏某,“我忘带大门钥匙了,麻烦你帮忙开下门。”
帮忙开门后的胡女士正准备返回自己房间,突然,魏某从背后狠狠将其推入房间内,同时魏某也趁机强行进入胡女士的房间,并亮出明晃晃的水果刀胁迫恐吓胡女士。
锋利的刀刃折射出煞白的光影,胡女士被这突如其来的惊险一幕吓到瘫软,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好心开门却被室友抢劫!
被刀胁迫的胡女士拼命反抗,但因力量悬殊,她被推倒在床上并被压制得动弹不得,对方用手使劲掐住她的脖子,不断警告她不要发出声响。
“你再喊叫试试!小心我的刀不长眼睛!”
“你别拿刀伤害我,你要多少钱我给你。”
此话一出,魏某松开了掐住脖子的手,稍微冷静了下来,“给我5000!”在魏某的持刀胁迫下,惊慌失措的胡女士立即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5000元,在魏某逃离后,惊魂未定的胡女士立即报警。案发后不到3小时,魏某便被民警抓获。
“我不认识他,只知道他住在我隔壁,从来没有打过招呼。”胡女士想不明白,完全不认识的室友为什么要抢劫?
沉迷赌博
被催交房租后去抢劫
“那天晚上我彻夜难眠,想着怎么筹钱赌博翻本。”到案后的魏某讲述着自己的抢劫动机。
“你的房租都欠了多久了!抓紧交!”2023年11月2日晚,接到催交房租电话后的魏某心事重重,他因沉迷网络赌博,每月工资几乎全部投入其中,连维持基本的日常开销都捉襟见肘,根本没有钱交房租。那一晚,他辗转反侧,整夜未眠,逐渐萌生出抢劫这一罪恶的想法。
他将目光瞄准在了室友胡女士身上。“群租房里一间住着一对中年夫妻,每天白天都上班,一间房住着一个老大爷,他最近不在上海,还有一间住着的是一个二十来岁的小姑娘,小姑娘工作时间比较灵活,有的时候白天也在家,抢劫她是最方便的,而且女性反抗能力也弱,抢劫她也是难度最低的。”魏某供述道。
11月3日,魏某并没有去上班,下午3点左右,他听见胡女士回家后,佯装未带大门钥匙,骗取胡女士开门,继而强行进入胡女士房间,铤而走险持刀抢劫。
最为荒诞的是,魏某并没有将抢来的5000元用来交房租,而是躲到外环旁边的绿化带中进行网络赌博,不到两小时,5000元便全部输光。
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案件很快移送到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前往群租房,实地调查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魏某的行为已然构成抢劫罪,但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检察官们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分析。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入户抢劫”中“户”应具备相应“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而刑法意义上的“家庭生活”也包含单身独住。
检察官认为,胡女士自2020年6月起租住1001室中的一个隔间,该隔间有独立卫浴、床铺、储藏空间,三年多来,胡女士长期稳定地独立生活,该隔间已充分满足其独立生活的功能需求。且房东的证言也证实该室对外出租4个房间,均含独立卫浴,独立上锁,每间各自与房东签署租房合同,各承租人无权也无法进入其他房间,所以该房间也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性。据魏某供述,他在进入胡女士的隔间后才亮出刀具,胁迫、转账的行为均发生在该隔间内。由此,检察官认为,魏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024年5月10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魏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该群租房已根据相关规定拆除。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因此,抢劫罪没有数额限制,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都会收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文章来源:上海普陀检察 第二检察部吴晓军黄凯风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律师提示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5】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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