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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能随意中止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8月16日分类:转载浏览:51次举报

认为孩子在前妻家中

玩网络游戏影响学习

能中止前妻的探望权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邹先生与杨女士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豆豆(化名,12岁)。双方经协商,确定杨女士每周可探望豆豆一次,寒暑假、节假日由双方根据孩子意愿履行。

 

在探望权履行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争执。邹先生认为,杨女士无视约定内容,多次留置豆豆,未将其送回,且在探望期纵容豆豆长时间玩网络游戏,影响学习,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杨女士的探望权。

 

法院审理

探望权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在没有法定阻却事实的情况下,包括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任何人均不得剥夺或妨害。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

 

经调查,杨女士在探望期间确实会让豆豆玩网络游戏,但规定了每次游戏时长为半小时;此外,杨女士会带豆豆参与户外钓鱼等活动。豆豆也明确表示跟妈妈在一起挺快乐,希望妈妈每个星期都能看望我一次,爸爸、妈妈都多陪陪我的意愿。目前暂未发现豆豆存在网络成瘾的迹象。因此,杨女士的行为并未侵害豆豆的身心健康,非法定可中止其探望权的事由。另外,孩子的学习成绩受所处年级段、学习难度、个人努力等众多因素影响,家长可通过引导、教育等方式提升孩子的学习成绩。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邹先生中止杨女士探望的诉讼请求,并进一步明确寒暑假期间的具体探视方式和时长。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探望权作为落实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父母在离婚后履行对于子女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重要基础条件。探望权是父母监护权的延伸,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应该受到限制甚至暂时被剥夺。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吸烟、饮酒、赌博、辍学、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此类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作为认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同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尊重子女的意见,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征询其本人意愿。

 

探望权明确了父母的探望时限,但并未分割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法院鼓励父母双方理性商定探望方案,根据孩子意愿灵活调整探望方式,共同为孩子营造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文章来源:龙华区法院  作者:陈婧王佳淑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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