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和官方彩票一样,不过高赔率而已。”
“我们有专家指导,包赚的!”
“在网站上动动手就能下注。”
……
你见到过这种类型的赌球广告吗?
事实上,这类网络平台销售的体育彩票
背后隐藏的是诈骗和赌博的风险。
近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彩民进行线上赌博牟利案件。随着欧洲杯、美洲杯足球赛激战正酣,相关体育赛事话题热度不断攀升,广大球迷的热情也被彻底点燃。一些球迷、彩民被不法分子诱导参与赌球,不仅赌光了个人的积蓄,也赌上了家人的幸福生活。
“彩民群”里暗藏线上赌场
一个偶然的机会,体育彩票代销点从业人员黄某通过网络看球赛时找到了一个网络赌博平台。
贪欲作祟下,他不仅自己在境外赌球网站注册了用户名账户,还陆续下设若干子账户,并按月支付账户使用费给上家。此后,他在线下实体店代销彩票过程中吸引部分彩民组建了网络聊天群组,长期通过其线上赌球平台账号非法代理他人投注并以此牟利。
每个账号的投注截图均有单独记录,由赌客与黄某通过线上转账或者当面结算,之后黄某再每月与上家结算,并按比例抽头渔利。
“很多赌客都是我在彩票店认识的彩民。”到案后,黄某泣不成声,“我和他们说这个操作简单,高赔率但收益也大。本来我只是想和几个朋友玩一玩,但没想到越玩越大,后果这么严重。”
就这样,这个隐藏于彩票店背后的线上赌场在1个月内投注金额达26万元。在被抓获后,黄某退缴了违法所得6000元。本案中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均受到了相应处罚。
彩票店经营者因开设赌场终获刑
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发生在“彩民群”里的开设赌场案。
被告人黄某供述自己搭识前来彩票店投注的彩民后,在赌球网站上提供本人账号代理下注,由赌客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当面付款后其再与上家结算并从中牟利。在庭审中黄某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审理期间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传统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案件逐渐网络化,衍生出新的犯罪手段,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犯罪情况增多,多采用虚拟货币等进行支付结算。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还极易滋生其他次生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一、体育赛事展现拼搏精神,观众应警惕网络赌博陷阱
竞技体育以其独特的魅力牵动着亿万观众的心,场内的奋力拼搏展现了运动员们顽强的意志品质。然而场外的网络赌博却贻害无穷,不仅容易滋长个人不劳而获之心,还容易败坏社会风气,诱发其他次生违法犯罪行为。个人参与网络赌博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其行为还涉及到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
二、体育彩票传递公益价值,彩民需通过正规渠道购彩
只有国家特许发行的中国体育彩票才是合法体育彩票,未经批准、未经授权的机构销售的彩票均为非法彩票。合法体育彩票和违法赌球间有本质区别,凡是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体育彩票、在网上购买比分输赢投注的,均为诈骗平台或非法网站,彩民可注意甄别:
第一,体育彩票在开赛前就停止买入,违法赌球在比赛中仍然开放;
第二,违法赌球随着比赛的进行变化赔率,各庄家利用精算师暗中操作,下注者最终十赌九亏。
广大彩民应在正规体育彩票投注点购买国家公益彩票,避免在诈骗平台投入资金而上当受骗,或者因网络赌球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处罚。
广大体育彩票从业人员应加强合规销售意识,开展责任彩票警示教育,传递体育彩票公益价值,共同建设好负责任、可信赖、高质量发展的国家公益彩票。
三、“一时贪念”暗藏潜在风险,网民当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事实上,网络赌球的背后,可能潜伏着庞大的电信诈骗犯罪网络。不法分子通过发送预测比赛结果、领取免费纪念品、销售虚假收藏品的短信链接,诱导球迷点击钓鱼网站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
被害人通常支付了“内幕消息”费用,预测专家便销声匿迹;投入了运费或手续费,却迟迟等不来想领取的商品;充值了大额钱款,即便赌赢也无法成功提现;购买了所谓“官方纪念品”,并没有实际收藏价值……广大网民务必要警惕相关短信链接和钓鱼网站,不要轻易将钱款转给陌生人。
法条链接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文章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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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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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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