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妻子借款用于经营店铺,丈夫是否应共同还款?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7月31日分类:转载浏览:69次举报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经营者常常以个人名义向亲友借款以维持运营。那么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经营者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何认定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回顾

202344日,程女士因经营宠物店急需资金,向杨先生借款10万元,程女士向杨先生出具借条,约定将出借款项支付至程女士婆婆刘阿姨的支付宝账户,并承诺支付给杨先生年利息1.4万元,分12个月偿还,前三个月每月至少还款1250元,此后每月至少需还款1万元。46日,杨先生按约转账10万元至刘阿姨的支付宝账户。

 

同年5月,程女士注册了名为某宠物馆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程女士。随后的两个月里,程女士陆续向杨先生支付利息合计2500元。然而,自7月后,由于经营不善,程女士未能按时还款。

 

在杨先生的多次催讨下,程女士不仅拒绝还款,甚至将杨先生的微信和电话拉黑。杨先生无奈之下,将程女士及其丈夫姚先生、婆婆刘阿姨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先生主张其未共同经营某宠物馆,而是在某超市担任外卖骑手,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劳务协议、排班打卡记录、工资收入等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程女士在借款时,配偶姚先生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未予追认,无法证明其与程女士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借款用于某宠物馆的日常经营开销,并未用于程女士、姚先生的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再次,姚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未共同经营某宠物馆,某宠物馆的经营者为程女士个人,而非家庭共同经营。故人民法院认为,杨先生主张程女士丈夫姚先生共同经营宠物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姚先生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另外,关于出借收款账户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人民法院认为,因刘阿姨与程女士系婆媳关系,刘阿姨将支付宝账号借给程女士使用,刘阿姨未实际使用借款,亦未谋取利益等;而且出借人杨先生在收到借条时明知转账给刘阿姨可能产生风险。因此,杨先生要求刘阿姨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程女士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杨先生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一、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

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普遍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营者,依法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不影响债权债务的承担主体始终为其经营者。

 

二、经营者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综合认定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考察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经营利润的共享等综合进行认定。如果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未举债一方虽未参与但经营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未举债一方配偶未参与经营且有工作和收入,或未基于该债务而获益,则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本案中,程女士的丈夫姚先生并未参与到某宠物馆的经营中,经营者为程女士个人。此外,虽然借款用于某宠物馆,但某宠物馆一直在亏损,姚先生和程女士的家庭亦未因经营宠物馆而受益。因此,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程女士个人债务。

 

三、出借个人收款账户的法律风险

出借收款账户的一方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综合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款项交付他人账户是否达成合意,出借账户的一方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是否从中获利等因素。如若存在实际使用借款、借款人为出借账户一方的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收取借用费等牟利行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外,出借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给他人使用,用于交易、结算、收款等行为,还可能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犯罪。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正当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号等具有收款、转账功能的账户,妥善保管,不能随意地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文章来源:原创李海有上海静安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5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0824分 (优于97.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1529篇 (优于8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20916 昨日访问量:122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