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新闻媒体对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责任主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冒充记者,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乱象。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郭某国等人纠集在一起,通过假新闻工作证冒充新闻工作者,以报导企业环境污染等软暴力为手段,对平顶山市汝州市、南阳市南召县某乡镇区域内的矿山及砂石企业进行恐吓,索要非法收益。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郭某国为纠集者,被告人焦某国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焦某国等人负责实地查看、拍照并简单编辑现场情况,被告人郭某国进行细致的编辑后以记者或媒体工作人员的名义通过微博、今日头条等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企业的负面信息,或编辑负面信息文章发送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以此手段恐吓相关企业。相关企业怕造成不良影响,便主动与被告人郭某国等人联系,要求删除负面信息,被告人郭某国等人或以让企业购买报纸,或以索要加油、吃饭费用的名义向企业索要钱财,涉事企业多迫于压力被迫应允。自2021年1月至案发,该恶势力犯罪组织先后通过软暴力犯罪手段,对不特定的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实施敲诈勒索犯罪44起,涉及被害人及被害单位44家,非法获利109446元,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国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冒充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报道负面信息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退赔退赃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对郭某国等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5000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法官提醒
无论是进行合法的宣传,还是客观真实的监督,均是新闻报道的应有之义。但本案中一些“无良记者”借媒体监督名义,行敲诈勒索之实,不仅败坏了媒体记者行业的形象,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更是触犯了法律,依法应当严惩。
企业家和经营者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而不是被敲诈勒索后通过“破财消灾”的形式解决,只有树牢依法经营理念,自觉守法、合规经营,才不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如果遇到媒体记者采访,可现场查看其记者证,并通过中国记者网予以核实,若对方借监督之名索要钱物,应立即报警,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文章来源:南召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