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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主妇离婚可以获得补偿吗?法官: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7月30日分类:转载浏览:271次举报

“法官,这么多年

我为他家生儿育女、照顾老小

没有自己的工作

更是没有自己的生活

现在他一句没有感情了要离婚

离婚可以

但离婚后我无处可去啊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自由恋爱并同居,后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良好,共同生活在原告家中,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3年初开始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开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不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认为,原告一直对子女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因婚后相夫教子选择当家庭主妇而放弃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原告应当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分居已超过一年,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随后法官便以“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耐心地进行释法析理。同时,向原告阐明被告请求的合理性,基于双方多年的感情,以及被告对家庭的付出,希望原告能够换位思考。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言明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且原告自愿在离婚后额外补偿30000元给被告,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原告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文章来源:开阳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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