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高档车多次上演“车祸自燃”戏码以骗取高额保险金,薅保险公司“羊毛”竟成了“生财之道”。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多人勾结,人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款的案件。
被告人薛某多次以车辆发生自燃为由,伙同被告人邓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起,骗取保险金65万余元。邓某明知被告人薛某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骗取保险金19.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作为机动车的实际投保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被保险车辆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骗取保险金65万余元,数额巨大。邓某为薛某骗取保险金提供帮助,诈骗数额19.9万余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在邓某参与的犯罪事实中,薛某是犯意的提起者,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最终的受益者,系主犯,邓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参与分赃,且积极退赔,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薛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邓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业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以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假保单、假赔案、假机构等保险欺诈行为层出不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加大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破坏了市场公平秩序和行业良好形象,威胁金融系统安全及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全社会应当树立对保险欺诈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正确认识,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营造良好社会诚信环境。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律师提示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