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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加工费204万,江西2名男子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7月25日分类:转载浏览:233次举报

租赁厂房

生产假冒奢侈品皮包

涉案金额高达155.4万元

 

案情回顾

2019630日,傅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加工设备并租赁厂房,生产假冒香奈儿等品牌皮包。傅某某聘请陈某甲负责管理和组织生产,并招募20多名工人。该工厂未注册登记、无工商执照、无厂名。

 

陈某甲使用其哥哥陈某乙的银行账号收取加工费共计204万余元。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以及维持工厂的运营。

 

 

2020424日,当地公安局民警在该加工厂内查获香奈儿成品钱包220个、卡包60个,香奈儿样品、残次品、半成品钱包、卡包330个,及香奈儿商标标识、卡片、生产工作单等物品。经认定,这些假冒产品的市场零售价高达155.4万元。

 

法院审理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购买加工生产设备,租赁厂房,负责联系客户和收发货物;被告人陈某甲负责生产管理、组织工人生产及工资发放,使用其哥哥陈某乙的银行账户收取加工费,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

 

鉴于被告人傅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等情节;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作为生产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

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文章来源:综合上犹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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