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实践中,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因抚养权归属产生严重分歧,甚至会出现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此种行为不仅加深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更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离婚后,孩子是否只能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单独抚养呢?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存在较大争议,都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一方,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对孩子进行轮流抚养。
李某与朱某系自由恋爱,二人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李某在某培训机构工作,朱某系某公司创始人。婚后,二人感情稳定,彼此也较和睦,2017年10月24日,二人的孩子小朱出生。
但由于朱某工作经常出差,二人因家庭琐事的争吵日渐增多,自2023年,二人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彼此均认为对方对待婚姻极度不忠,开始分居。
双方虽然都愿意离婚,但对于小朱的抚养问题都不肯让步。最终,因朱某出差将孩子小朱带离北京导致李某无法探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小朱的抚养权。
现二人均同意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亦无争议,但就孩子小朱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产生极大分歧,二人均坚持要求获得小朱的抚养权。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居住情况都相当,二人之子小朱即将接受小学义务教育,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避免因父母离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法庭主持调解下,朱某同意将小朱带回北京,朱某和李某也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轮流抚养小朱,每三年轮流一次,并约定了每周的探视时间。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实生活中,因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影响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案例不在少数,而轮流抚养突破了传统的一方抚养,使得夫妻双方均能获得亲子陪伴的最大可能性,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的成长中,不仅有利于缓和夫妻之间争夺抚养权的矛盾,更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能更好地保护好子女利益。但轮流抚养对夫妻双方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父母均具有抚养子女意愿、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合理安排轮流抚养事宜,法院可以准许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就本案而言,二人的经济基础相当,也有较强烈的抚养孩子的意愿,轮流抚养更能化解双方矛盾。即便暂时无法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通过探视的途径仍能对孩子进行最大陪伴,也能避免发生抢夺、隐匿孩子的情况。
法官也提醒,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该更加理性地处理双方的矛盾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确保孩子的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即便离婚,也不能忘掉自身的养育之责,要避免因二人离异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也要积极参与到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中,给予足够的关爱陪伴,让孩子能有更好的成长。
文章来源:北京市东城法院乔宇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