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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交易、容留他人吸毒……深陷毒品“迷途”,栽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7月19日分类:转载浏览:68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212月,被告人王某通过“Twitter”微信等聊天软件,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买自境外发货的2支电子烟和2克冰毒,并通过支付宝向关某(另案处理)支付毒资及运费。相关包裹由泰国发出,寄至王某指定的地址。

 

20234月,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王某住处查获含有冰毒的胶囊4粒及手机等。经称重及检验,上述毒品净重0.7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直接向境外贩毒人员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快递非法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走私毒品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近年来,通过对毒品进行伪装,后以快件、邮递、货运渠道等方式走私毒品已经成为走私毒品罪的主要实施方式。

 

不少吸毒人员认为自己没有实际参与毒品进出境的环节,只是单纯购买毒品,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事实上,明知毒品从境外流入仍旧予以购买,同样构成走私毒品罪。

 

本案即是一起行为人以吸食为目的,通过社交软件联络后以跨境寄递方式实施的走私毒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毒品由境外发货的情况下仍积极希望毒品通过走私途径到达其指定地点,并且上述毒品最终以走私方式邮寄至其指定地点,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毒品行为,主观上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故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44月,购毒人员潘某通过吴某联系被告人邹某购买五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并向邹支付人民币2500元。后邹某与潘某等人在某酒店碰面,由他人将五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送至酒店房间。上述毒品被邹某、潘某等人吸食完毕。

 

随后,潘某和被告人邹某分别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潘某头发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尿液中检出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和依托咪酯酸成分;邹某尿液中检出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和依托咪酯酸成分。

 

被告人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邹某此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常见毒品逐渐较难获得,不法分子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用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出售获利,其中就包括具有麻醉作用的依托咪酯。

 

依托咪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对中枢神经系统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手术麻醉。

 

不法分子看中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伪装成电子烟,诱使他人购买吸食。事实上,依托咪酯和毒品一样,在可以让人产生上头”“快感的同时也会使人形成瘾癖。202310月,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比起传统毒品,依托咪酯的滥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很多人在不知道依托咪酯是什么,也不了解它的危害的情况下,抱着试一试的侥幸心理最终上瘾无法自拔,且因它所具有的伪装性、迷惑性,受众群体更为广泛,甚至很多青少年被其外表迷惑而吸食成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案情简介

202278月间,被告人顾某在其位于杨浦区的住处容留熊某、陈某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二次;容留陈某单独一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经鉴定,熊某尿液及头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陈某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顾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不制毒、不贩毒、不运毒、不吸毒,并不意味着不会触犯法律的红线,容留他人吸毒也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的场所既包括自己的住处,也包括临时管理、控制的酒店、KTV等场所。不管主动提供还是被动提供,无论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涉嫌违法犯罪,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心存侥幸,2个月内容留朋友在自己住处吸食毒品共计3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顾某最终因此获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毒品一日不绝

禁毒一刻不止

愿每个人都选择拥抱阳光

别拿生命明天

留给自己一生阴霾

 

文章来源:原创筑牢禁毒墙的 上海杨浦法院  刑事审判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律师提示

        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昆明座谈会纪要》: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物流寄递的是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代购毒品行为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没有证据证明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代购者亦未从中牟利,代购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代购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因运输毒品被查获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辩称系代购毒品者,应当全面审查其所辩称的托购者、贩毒者身份、购毒目的、毒品价格及其实际获利等情况,综合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代购,并依照前述规定处理。向购毒者收取毒资并提供毒品,但购毒者无明确的托购意思表示,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代购行为的,一般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六、主观明知认定问题

        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的,应当综合运用在案证据加以证明,必要时可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提供相关证据。综合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从涉毒场所、物品上提取的痕迹、生物检材,从被告人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查获的毒品,从被告人体表、随身物品上提取的毒品残留物,以及调取的物流寄递单据、资金交易记录、通信记录、行程轨迹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的,可以依法认定。

        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据其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运用此方法认定明知的,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对异常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蒙骗的可能等,防止认定错误,在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更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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