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
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而在潮汕地区
金首饰、赏面红包、“草头肚腰”等
也是婚礼中常见的财物
那么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包括哪些?
闪婚闪离后彩礼嫁妆怎么算?
阿旭(化名)与阿玲(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人关系。几个月后,阿旭携礼书、彩礼礼金8.8万元、金首饰以及香烟、喜糖、喜饼等聘礼,到阿玲家下聘。5天后,阿旭正式迎亲并宴请亲友举行婚礼。婚礼后两天,阿玲表示双方感情不和独自回到娘家居住。
因阿玲拒绝配合阿旭进行结婚登记,阿旭诉至法院要求阿玲返还彩礼、金首饰以及婚宴酒店、喜烟红包、装修家具等婚礼支出的其他费用共计约20余万元。
阿玲表示
婚礼为男方举办,相关费用不应由女方承担,并要求扣除彩礼回礼2200元、长辈赏面红包2660元、“草头肚腰”5600元以及红包份子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
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烟酒及食物等,
不计入彩礼。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未能结婚登记的过错程度、彩礼金额和用途,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认定应返还的彩礼为下聘时阿旭实际给付的礼金8.58万元和金手环一只,其余各自支出的婚礼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
除上述彩礼之外,对方或亲属赠与的金首饰双方一致同意返还对方;
部分金饰以及“草头肚腰”等放置在阿旭家的财物,依据习俗属于阿玲的嫁妆,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应当予以扣减。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其本质上是用以表示对未来婚姻期许的一种礼仪。因此,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应当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充分尊重民间习俗,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同时考虑嫁妆情况,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文章来源:汕头中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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