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以开办“线上商城”的名义
与多个支付公司对接签约
骗取支付通道接口
并写入自家开发的14款App中
为用户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
涉案金额200亿余元
……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信用卡最大的便利之处在于可以先消费后还款。随着智能软件的开发及网络支付的兴起,犯罪分子通过研发、推广智能套现的App,为使用此类App的用户提供非法信用卡套现服务。
4月1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丁某、王某、陈某等13人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270万元至26万元。案件判决后,丁某等13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办案检察官与专业审计人员核对犯罪团伙账目明细。
套现只需5分钟
2022年6月的一天,淮安市民秦某正刷着手机,偶然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一则广告:“米里生活App,可套现、可代还,轻松养卡、永不逾期!”广告后还附带着该款App的下载链接。
想到自己最近手头比较紧,信用卡已到还款日却还没还上钱,秦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下载了这款App。注册时,秦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和一张储蓄卡与账号进行了绑定。注册成功后,秦某根据客服指令用信用卡在App上进行了网购操作,随后信用卡产生消费账单613元。5分钟之后,一笔606.83元的钱款就转入了秦某的储蓄卡中。
“米里生活”App其实就是一个虚假的网购平台,秦某使用信用卡支付进行网络购物,平台在其下单后不会发送任何物品,在扣除刷卡服务费和App平台手续费后,将通过“购物”套现的资金转入到秦某的储蓄卡中。
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秦某的违法行为后,对其进行了传唤。鉴于秦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公安机关最终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了发卡银行,银行对秦某的信用卡进行了封卡处理。
这款披着网上商城外衣的非法App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公安机关发现,“米里生活”App用户数量庞大,每天有大量的资金流进流出,其运营人员在多个信用卡交流群里发布“手机POS智还”“刷卡还款不用愁”等内容的广告进行推广,涉嫌信用卡套现违法犯罪。
2022年6月底,警方锁定“米里生活”App运营方——重庆对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对玖公司),并赶赴重庆将公司负责人丁某、王某等7人抓获归案。2022年7月,警方又将“米里生活”App经营推广团队陈某等9人抓获归案。
非法获利5600余万元
到案后,丁某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初中毕业的丁某曾做过建筑工人、货车司机,2020年在别人的介绍下开始从事信用卡智能代还软件推广业务。所谓的信用卡智能代还其实就是非法的信用卡网络套现,随着业务量越做越大,丁某决定自己单干,通过招聘王某等人成立了对玖公司,做起了非法的信用卡套现业务。
该犯罪团伙以开办线上商城的名义与多个上游支付公司对接签约,骗取支付通道接口并写入自家开发的14款App。用户注册App后,可以通过虚拟网购交易将信用卡刷出的资金再返回信用卡或储蓄卡中,这样用户在支付少量的服务费和平台手续费后,就可以延长信用卡还款周期或完成信用卡套现。
眼看“生意”越做越红火,丁某等人不断发展下线,招募下游代理商陈某等人推广运营App,对玖公司则提供技术支持并收取服务费用。
从2020年至2022年,对玖公司运营的14个App注册用户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36万余人,涉案金额200亿余元。丁某、王某、陈某等人非法获利5600余万元。
2023年6月11日,该案被移送至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案情重大,犯罪手段复杂,该院立即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办理。
退出赃款3000余万元
办案过程中,专案组重点将丁某等人运营的14个套现App作为突破口,通过调取海量的网购数据和资金流水账单,逐渐梳理出一条信用卡网络套现黑产链条。
“该案中,信用卡套现犯罪已经呈现出犯罪手段网络化、犯罪链条产业化、犯罪组织规模化的特征,危害后果极大。”办案检察官认为,丁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且容易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衍生犯罪,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办案过程中,专案组联合公安机关同步推动涉案赃款追缴工作,先后冻结涉案房产8套,引导丁某等人主动认罪认罚并自愿退出赃款3000余万元。该院还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3名普通工作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3年12月21日,淮安区检察院以丁某等13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2024年4月1日,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丁某等13人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办结后,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第三方支付和信用卡支付监管漏洞,淮安区检察院及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信用卡发卡银行制发《风险提示函》6份,提醒相关金融机构堵塞信用卡违法套现漏洞,共同维护稳定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祝婷蒋虎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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