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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
离婚未满一年
男方对部分协议内容反悔
认为当初是“违心”签订的离婚协议
协议中约定内容显失公平
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小王与小林是一对再婚夫妻,双方通过征婚网结识,相识没两个月,两人便登记结婚。因男方小王的房子在外地,“闪婚”后的两人住在女方小林的房子里,小王将房屋重新装修并入住。感情基础并不牢固的婚姻仅维持了一年,两人便分道扬镳。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婚后购买的车辆归女方小林所有,各自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觉得遭受“欺诈”、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的小王,一纸诉状将小林诉至人民法院。
小王诉称
自己受到了“欺诈”,离婚后才知道小林的房子是别人的,自己当初帮小林的房子装修、还贷花了不少钱。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这套房子归女方所有,自己也放弃了该房子的共同还贷部分,还将共同买的车也给了小林,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小林返还自己共同还贷、装修、车辆折价款和彩礼共计91万余元。
小林辩称
不同意小王的全部诉请。两人的房屋都是婚前各自付首付款,婚后各自还贷,离婚协议中也明确各自名下的房屋归各自所有;房屋是自己与案外人小李按份共有的,人民法院判决由小李向自己支付房屋补偿款后,自己配合小李过户,直至与小王离婚时,房屋仍在自己名下;自己并没有欺骗小王,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小王装修的钱向案外人小李主张,可见小王在离婚时知晓小李的存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能否撤销。根据法律规定,欺诈可以作为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的事由。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欺诈。首先,该房屋并没有直接判决归案外人所有,而是附条件的给付判决,即小李需先支付给小林50万元补偿款,小林再配合小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在小王与小林离婚时,该房屋仍登记在小林名下;其次,小林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不存在刻意隐瞒的行为,两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小王对于涉案房屋存在争议是明知的,小林也将自己对房屋正在进行维权的事实告知了小王,小林不存在对小王的欺诈,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最后,人民法院认定小王的起诉不符合撤销离婚协议的条件,且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处理,有关彩礼的处置已包含在两人约定的赠与财产当中,因此,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婚姻不是儿戏,无论聚散都需谨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当离婚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对男女双方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非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充分举证证明,另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己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由,作出违背双方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规定,基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离婚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时,离婚协议签订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以作为主张撤销合同的理由,但离婚协议作为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对显失公平的认定应当比一般合同更加严格。因掺杂了身份关系解除、婚姻过错、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离婚迫切程度等因素,只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一方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应当区别于一般合同法中有关市场经济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
文章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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