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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房产赠与女儿,却被转手出售!房子还能要回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7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83次举报

北京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太,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女儿,并签订了《承诺书》以及《赠与合同》,事先与女儿约定了居住权。其间,二人产生矛盾,女儿却要将房子卖掉。这位母亲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房子还要得回来吗?

 

签承诺书约定居住权

老人将房产赠与女儿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张老太太已年近七旬,只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家里只有一个女儿。

20212月,张老太太与女儿秦某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写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女儿秦某也郑重进行了承诺。

 

《承诺书》最后母女两人和两名见证人均签名并按了手印。随后,母亲与女儿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据了解,在签订了承诺书以及赠与合同后,母亲和女儿之间产生矛盾。母亲找了一个后老伴,女儿觉得后老伴左右了老母亲的意志,于是因为这个事跟母亲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隔阂。

房子过户两个月后,母亲发现,女儿秦某正在背着她悄悄将房子卖掉,并通过房产中介已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为了保障自己养老,阻止房子被卖,张老太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房子进行异议登记,最终她女儿未能与买房人办理网签和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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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女儿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年近七旬的张老太太觉得,这套唯一的房子一旦被卖,自己的养老就彻底失去了保障,于是把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张老太太主张自己当初同意将房子赠与女儿是附义务的赠与,女儿需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自己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益。女儿未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且过户后很快将案涉房屋出售,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北京房山法院受理该案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北京二中院组织审判业务专家审理该案,法庭上对于为何要背弃承诺将房子卖掉,女儿秦某做了解释,也给自己母亲写了一份检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母亲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女儿秦某对母亲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女儿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最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女儿秦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母亲名下。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履行。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有何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法院最后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若今后出现此类问题,老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官介绍,本案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两个,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判案人员介绍,在张老太太与女儿签订的合同里约定了相应居住权的义务,由于受赠人没有履行居住权义务,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这个法定撤销权。

什么情况下

老人能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现实中,很多父母出于无私的爱在把房产或者大额现金给子女时,可能很多都不会像本案这样写一个书面的《承诺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财产赠与子女后,子女不孝,老人的养老出现问题,老人能不能再把这些财产要回来呢?

法官介绍,子女对于父母来讲,是一种叫抚养义务或者叫赡养义务,其中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抚慰,以及生活上的照料三个方面。若当子女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时,赠与人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父母和子女对簿公堂毕竟伤害感情,要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法官建议老人在把房产赠与子女时,最好签署一份书面的赠与协议,把对房屋的居住权、子女对自己的赡养义务等重要事项都写进去,并且要对房屋的居住权进行登记,保障自己老有所居。

 

为了支持子女买房,很多父母都会倾尽自己所有,如果出现父母把资金都给了子女,子女又不孝,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怎么办?

法官建议,老人在把大额资金转给子女时,最好让子女写一个收条或借条,并保留银行卡的转账凭证,这样,一旦养老出现问题,就可以向法院主张要回借款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使自己老有所养。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 山东高法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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