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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课外兴趣班的费用,父母双方如何承担?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6月19日分类:转载浏览:91次举报

夫妻离婚后,子女一般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参加课外兴趣班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范畴,能否由父母分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男)与李某(女)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女儿小甜。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家庭矛盾突出,于2019年离婚。小甜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孩子教育费用问题双方产生分歧,李某要求王某分摊小甜参加兴趣班的费用4万元,王某不同意,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抚养费是一方为承担抚养义务而实际产生的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孩子的抚养费。但抚养费给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是所有费用都是会被法院支持。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属于抚养费范畴的教育费主要是指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及兴趣班费用、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李某放弃了请求王某支付兴趣班费用的主张。

 

法官寄语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但孩子却是彼此割不断的纽带。离婚后,孩子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依旧是双方的孩子,作为父母都想给孩子最好的成长体验。给孩子选报兴趣班无可厚非,但因该项费用不属于抚养费的法定范畴,抚养孩子的一方在选报前可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则需结合实际、量力而行。

 

文章来源: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曾群、陈力力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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