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还在绞尽脑汁如何维权暴力催收,
却已经衍生出催收维权下的恶意牟利。
近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多起敲诈勒索类案件,
对反催收式的敲诈勒索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其中,就有一起以
7千余元逾期贷款反催收了4.7万元的案件。
01案情回顾
2023年2、3月期间,被告人缪某某在微信群里无意间看到了一条被告人罗某发布的广告,了解到罗某居然可以“帮助解决欠款、停贷、催收等金融业务”,立刻心动了起来,于是就主动添加了罗某为微信好友,并将自己支付宝的欠款委托罗某处理,并承诺给予好处费,而罗某也不负所托地完成了这项交易。
在这次成功的基础上,缪某某想到了自己的7千余元贷款,这段日子正被上海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公司”)反复多次催收,甚至还通过冒充律师、社区工作人员,联系家属等方式进行催收,不堪其扰。终于在2023年6月的时候,缪某某再次联系上了罗某,希望罗某某能帮忙解决贷款逾期被多次催收的问题,而罗某也随即将这项反催收业务介绍给了被告人许某,许某又联系被告人唐某某具体处理贷款逾期催收的问题。除了想要达到解决贷款催收的目的外,四人一合计,想着还能通过投诉的方式索要赔偿,不仅能给拍拍贷公司一个教训,而且还能获得一笔小财。
随后,唐某某就拿着缪某某的电话卡、银行卡,冒充缪某某本人接听拍拍贷公司的催收电话,并录音、代写投诉信,由缪某某签字后向上海市信访局等多家单位分别寄送投诉及录音材料。拍拍贷公司迫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找到唐某某进行调解协商,唐某某趁机表示,如果想要撤回投诉,需要公司赔偿4万元,而且要免除7千余元的贷款。拍拍贷公司因为投诉压力,只能将钱款转入缪某某账户并免除缪的7千余元贷款。得款后四名被告人按比例进行了分赃。
2023年10月24日,四人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02人民法院审理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缪某某、罗某、许某、唐某某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罗某、许某、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均可分别情节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各名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虹口区人民法院均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情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缪某某、罗某、许某、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03法官说法
现实中,部分人因种种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不足,无法按时还款,这也催生了“反催收联盟”这一行业的迅速发展。他们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宣传广告,招揽客源,教唆债务人恶意投诉,以帮助债务人达到免除债务、甚至攫取利益的目的,最终形成了一种链条化的运作模式,而这种模式,恰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一、以“反催收”为目的的灰色产业链,法院如何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缪某某因为欠款被催收而产生了别的念头,希望通过委托别人达到免除债务、甚至是非法牟利的目的,而罗某等人借此机会通过教唆缪某某恶意投诉、恶意逃债,甚至从中要挟勒索。四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赔偿4万元及免除7千余元债务,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人犯罪金额达到数额巨大,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量刑,并处罚金。
二、“反催收”敲诈勒索并非“催收不正当”的合理维权
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拍拍贷公司作为催收单位曾假冒律师恐吓缪某某将承担法律责任、冒充社区工作人员威胁缪某某将拍卖其财产还债、电话联系缪某某紧急联系人散播欠债情况等,其恶意催收方式存在过错,故需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拍拍贷公司的确存在不正当、甚至是恶意的催收欠款行为,但缪某某等人的催收维权方式并不合理合法。四名被告人并不单单只是为了维护权益、反抗恶意催收,还衍生了其他邪恶想法,最终为了从中彻底免除欠款,甚至敲一笔竹杠、发一笔小财。由此可见,其四人“反催收”的目的并不单纯,而是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及辩护人以拍拍贷公司恶意催收为理由并不能掩盖其四人敲诈勒索的本质,也不能作为其所谓的合理维权的正当方式。
三、催收与反催收?法院这样建议:
对于催收,催收人应当采取正规、合理、合法的方式予以催收欠款,在债务人屡屡不还债的情况下,可以走法律途径进行财产保全,走诉讼流程进行维权。而被催收方作为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借款合同,如若存在还款能力不足,应及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分期解决欠债问题,而不是一味逃避;面对恶意催收,可以通过正规渠道维权,对恶意催收正常录音后交给相关部门。2024年4月18日开始施行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催收人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不仅明确了催收行为的规范,而且为债务人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法律保护,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针对反催收行为,甚至是已经形成的“反催收联盟”,催收人、债务人都需要加以警惕。债务人要严于律己,不要轻易被微信群、网站论坛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具有误导性的代理维权信息,包括“专业反催收”、“逾期铲单”、“免除债务”、“征信修复、洗白”等信息所诱惑,一步步因为欲望的吞噬而落入法网;催收人要时刻谨记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洁身自好,如若遇到维权方利用政府信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维权途径,教唆消费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维权手段,需要及时反馈给有关公安部门,预防灰色产业愈发扩散。
文章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年
6次 (优于88.53%的律师)
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20829分 (优于97.72%的律师)
一天内
1529篇 (优于89.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