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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神药”现“刑”记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89次举报

夏天马上来了,很多爱美人士纷纷加入到减肥的队伍中。如果市面上有一款号称不运动、不节食、只需吃上几粒就能瘦身的减肥产品摆在面前,是否会让人心动呢?

 

心动可以,但是一定要慎重行动!这类减肥产品很有可能添加了有毒有害成分……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

依法审结了一起

减肥药里含有国家违禁药品的案件

 

1案情回顾

2023年间,被告人老刘在未索要进销记录、质量合格证、供货商信息的情况下,明知其销售的减肥食品中可能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仍销售给被告人老王,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老王通过微信将上述减肥食品销售给刘女士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其未销售的减肥食品共49粒在其住处被查获。经检测,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2裁判结果

被告人老刘、老王

置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通过网络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既对消费者的生活健康造成了侵害

又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违法犯罪经历、认罪态度等情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老王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老刘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且退缴了违法所得,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老刘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对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判令二被告人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职业。

 

西布曲明是一种

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

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

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

厌食、失眠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

2010年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适用

 

由于西布曲明等药物价格低廉,且确有一定的抑食减肥功效,屡被一些不法商家加入减肥食品中牟取暴利,严重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该行为已触犯法律底线!

 

3法官有话说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要轻信不运动、不节食快速减肥的鼓吹广告。最科学的减肥方式还是要根据自身体质与生活习惯制定减肥计划,在合理膳食的基础上,适量运动,规律作息,切记盲目跟风,操之过急,危害自身健康。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相关从业人员,一定要守法经营,不能动歪脑筋,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能谋取利益不择手段,否则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文章来源:天津电视台、滨海新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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