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半年时间内将15.8万元用于游戏充值,离婚时,丈夫认为这笔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妻子返还。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在扣除合理费用后,认定其中14万元游戏充值费用属于妻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酌定判决妻子给付丈夫7万元。
基本案情
2018年,小李与薇薇相识相恋,并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小夫妻共同经营了一家宠物店,收入虽不高但是感情尚可。后来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感情逐渐疏远,2022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
2022年8月,薇薇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普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小李主张薇薇通过某平台游戏充值合计15.8万元系其个人挥霍,应当返还一半。薇薇则认为该消费属于年轻人正常生活支出,不应当返还。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发现,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短短6个月内,薇薇为玩某款游戏,有高达400多笔的充值记录,其中支付金额为488元的有近百笔。
一审法院认为,薇薇的消费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围,薇薇的该项消费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权益受到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请求保护自身利益。因双方除实物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以分割,一审判决包括家电家具等十一项实物均归小李所有,同时应当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由于薇薇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最终法院酌情确认小李无需支付2.5万元实物折价款给薇薇。小李不服,提起上诉。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挥霍是指对夫妻共有的财产没有目的的、不符合常理的耗费致使其不存在或者价值减损。玩游戏属正当的娱乐活动,但不应超出合理范畴,故认定该费用是否属于挥霍,应综合考虑款项金额、家庭资产、日常收支、配偶方态度等情况。
在婚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薇薇为游戏充值合计支出15.8万元,远超过普通人的正常消费水平,该笔款项的耗费,并非合理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不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处理挥霍共同财产的方式,虽支持了小李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薇薇少分或不分的请求,但该金额远低于已认定的薇薇挥霍金额的一半,与法律规定的本义相悖,应当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收入情况和家庭消费情况,在扣除合理开支后,酌情认定薇薇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费用为14万元,最终确定薇薇补偿小李7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本条规定的适用情形。
打游戏是年轻人正常的娱乐消遣方式,为游戏适当充值属于合理的消费开支。但是判断游戏充值是否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考虑打赏频次、金额大小、行为持续时间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家庭资产状况、收入水平和日常消费情况。
本案中,双方收入并不高,但薇薇在半年时间里多次为游戏充值,累计金额高达15.8万,已经超出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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