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借条
在婚后
是否依旧有效?
离婚后
能否要求对方将借款要回来?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8年,郝美(化名)和甄俊(化名)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恋爱期间,甄俊以各种理由向郝美陆续借款合计14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
2019年8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后,甄俊仍称呼郝美为“老婆”,并向郝美要钱,郝美以微信、银行汇款的方式转账给甄俊。
之后郝美要求甄俊还钱,未得到回应。经计算,郝美认为除了婚前的14万元外,自己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还转给甄俊共计17万元。
为要回欠款,郝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甄俊归还借款31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郝美婚前向甄俊转账14万元,甄俊向郝美出具相应的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虽然两人在借款之后进行婚姻登记,但因甄俊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款项系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所需,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结婚而归于消灭,郝美诉请甄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郝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向甄俊转账的17万元的认定。本案中,发生在婚姻存续关系期间的借款,郝美仅提交了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甄俊个人的事务,法院依法不予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郝美主张的发生在双方离婚后的借款,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甄俊在微信中要求郝美转账,并未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且仍对郝美以“老婆”相称,故依法不予认定双方离婚后存在借贷合意,对郝美主张的17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甄俊向郝美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夫妻财产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应属于个人婚前的债权或者债务,在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下,该债务不因结婚而消灭。婚前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婚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偿还,要根据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来确定。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债权方向债务方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债权方可以向债务方主张权利,债务方应当偿还,而且偿还的钱款理应是债务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应当是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主要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证据证明的,该债务可能会被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债务方无须向债权方偿还。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郝美和甄俊在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相称,且郝美持续向甄俊转账,对于该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借款的合意,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予。鹏法君在此提醒,为避免分手时或者离婚后产生财产纠纷,两人之间如果确实需要借款,应当保存完整的书面证据,例如借条、转账凭证或能够明确体现款项为借款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文章来源:宝安区法院 作者:陈波、陈佳婷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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