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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网盘资源,经营数额高达231062.29元!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6月07日分类:转载浏览:367次举报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

网上下载录音录像制品

变得极其便利

有人就此打起歪主意

 

案情回顾

20203月至20228月期间,被告人平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身份证或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多家拼多多店铺,向陈某等人出售其从他人处购入的存储于百度网盘内的电子书籍、学习视频等。

 

为便于客户下单及使用,平某联系某微信好友,要求其提供搭建网站等技术支持,将百度网盘内的电子书籍、学习视频等作为网站的后台数据库。平某通过店铺内的相关商品售卖注册会员,购买注册会员的人数达到1400余人。经北京大学等6家出版社认定,平某的网店及搭建的网站内含有侵权书籍851册。

 

通过上述方式,平某传播电子书籍,非法经营数额为231062.29元。


法院审理

芦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平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平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平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搬运、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

公开传播销售

不仅侵害权利人的利益

还可能构成犯罪

消费者应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版作品

不给盗版侵权者可乘之机

 

文章来源:综合芦溪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律师提示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刑法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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