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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不在了,我该去哪里?”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6月06日分类:转载浏览:67次举报

这一年,孩子跟外公外婆过得很开心!

我每个月都会接她过来住,

今年五一也约好了,

接回来一天!

 

四月的中山

春风拂面,花开满地

法官钟脑海里面浮现出

小女孩与爸爸一起踏春漫步

大手拉小手的温馨画面

 

而就在一年前

小莹还深陷亲人间的纷争

痛苦不已

不知道自己到底何去何从

 

难以相见的父女愁

梁先生与陈女士原是夫妻,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小莹由陈女士带回娘家抚养。

 

后来,陈女士再婚,小莹则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2021年,陈女士意外离世,让这个家庭陷入了深深的悲痛。

 

梁先生虽然已经重组家庭,但考虑到女儿已经失去了亲生母亲,不能再缺少亲生父亲的关爱,在和家人商量后,梁先生希望能将女儿接回到自己身边抚养,继续履行父亲的责任。

 

然而,此举遭到了小莹外公、外婆的强烈反对。双方一度爆发激烈争吵,互不相让。

 

看着最爱的亲人因为自己争吵反目,小莹十分伤心,含着眼泪哭着问:妈妈不在了,我该去哪里?这一幕令人动容。

 

无奈之下,梁先生于20227月将小莹的外公、外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将小莹交由他抚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莹自两岁起开始由外公外婆照顾至今,综合考虑两位老人对已亡故女儿存在情感延续的需求,小莹本人愿意继续与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而梁先生已再婚且共有三个孩子需要养育等情况,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小莹继续由外公外婆抚养。

 

梁先生不服,于20233月提起上诉。

 

割舍不下的孙女情

中山中院审判团队收案之后,意识到这个案子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抚养探望纠纷,而是涉及到三代人的情感连接。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对当事人乃至孩子造成二次情感创伤。

 

承办法官钟法官介绍道:小莹的外公外婆岁数已大,白发人送黑发人已是人生不幸,且共同生活多年已和小莹建立了深厚的祖孙情,如果此时再强行将孙女给送走,可能会给两位老人带来双重情感创伤。而小莹刚刚经历丧母之痛,如果贸然变更生活环境,也可能会带来双重适应困难。

 

为此,钟法官制定了调解方向,带领心理调解员为双方开展了背对背的调解工作。

 

法官,这几年我们把所有爱都给了小莹。我们知道他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但我们担心孩子在一个大家庭里得不到足够的关注和照顾!谈到小莹的去向,外公陈伯很是激动。

 

外婆在一旁也急忙补充道,我们已经退休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她,我们只是想给小莹一个更稳定的成长环境。

 

另一边,梁先生表达了他的担忧和愿望,我理解二老的心情,但我也是孩子的父亲。我不是要抢走孩子,只是想在她成长的过程中能有我的参与,希望有机会尽到我的责任。

 

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后,钟法官心里已有了大致的调解方向:我理解你们的担忧。亲情是无法替代的,无论是外公外婆的养育之爱,还是父亲的关怀,都是孩子成长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我们的目标是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让孩子得到的关爱最大化。

 

在钟法官的安排下,法院特邀心理调解员多次来到小莹家里探望,与其外公外婆进行沟通。同时,法官还邀请双方参加父母课堂,学习如何更好地陪伴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在两方面耐心引导下,双方终于放下对立情绪,转而考虑如何共同为孩子的成长负责。

 

不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莹继续住在外公外婆家,而梁先生则每月定期探望女儿,参与她的成长过程。

 

这样的安排,既满足了外公、外婆的情感需求,也保障了梁先生作为父亲的权益。

 

最重要的是,确保了孩子在爱中成长。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的探望权,并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作出规定。但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自己一方儿子、女儿死亡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作为亲生父亲,梁先生是小莹的当然监护人,但在陈女士去世后,小莹的外公外婆负担起了直接抚养小莹的义务,并建立起了深厚的祖孙情,其看护照顾小莹的情感需求也应得到合理考虑。

 

同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重要的不只是监护权利,还有履行好监护职责,让家庭真正成为孩子成长道路上的温暖港湾。

 

文章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山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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