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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制假售假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6月04日分类:转载浏览:224次举报

不法分子为追求蝇头小利,投机取巧,生产、销售假冒名牌红酒,妄想以假乱真。广州法院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企业经济利益等犯罪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助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孙某和王某在未取得某品牌红酒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某厂房生产、销售假冒的某品牌红酒。孙某负责购买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红酒等全面工作,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管理财务、根据孙某的安排发货等事宜,最后通过网络销售、物流配送的方式将假冒某品牌红酒销售给全国各地的客户。

 

五个月间,孙某通过微信安排王某等人发货假冒某品牌红酒,非法经营数额1335729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红酒等成品,以及某品牌红酒空瓶、标贴一批,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4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商誉及权利,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依法严惩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涉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体现了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的保障,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生产经营主体应诚信经营,积极培育创新,自觉遵守法律和市场秩序。被侵权商家要强化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向公安、市监等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注意鉴别和挑选,切莫贪小便宜,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材增城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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