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直接参与上游的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就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1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初,被告人郭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上线”,“上线”告知郭某只需要带上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去通讯公司办理固定电话以及宽带,查询萍乡地区的公司是否有偷税漏税情况,然后用其办理的固定电话敲诈上述公司的钱财,就可以获取2-3千元/天的报酬。后郭某伙同他人在某通讯公司办理了数十台固定电话和宽带供“上线”使用,致使14人被诈骗133万余元。
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郭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法院审理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支持,致使多人被电信诈骗133万余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花样多
千万不要贪小利
莫让自己成为
犯罪分子的“帮凶”
文章来源:综合安源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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