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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胆的想法:吞掉不义之财,可“铐”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30日分类:转载浏览:67次举报

团伙合谋黑吃黑

私吞电诈赃款跑不脱!

 

黄某某

老李,我想到了一个赚钱的法子,有没有兴趣

 

李某某

黄哥,快说说

 

黄某某

我们找几张银行卡给搞电诈的上家过账,乘机截胡赃款,再找两个人开车护航,他们肯定不敢报警,这钱就是我们的啦

 

坐收渔翁之利!我看行

小徐,把你卡拿给他们用一下嘛,到时候上家钱到账了,你看情况把钱搞到手,完事给你多分点酬劳

 

日前,成都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赃款黑吃黑案件,一被告团伙以出借银行卡给上游犯罪分子过账的方式骗取赃款,团伙认为对方钱款也是诈骗而来,不敢报警,妄图逍遥法外。

 

基本案情

20239月初,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等人预谋通过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进行过账的机会,以截留转款资金的方式牟利。后李某将该方式告诉徐某并向黄某某介绍徐某,由徐某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

 

同年94日上午,徐某在黄某某安排下,与上家见面并按照上家要求,将其建设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提供刷脸验证。

 

当日上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吴某某被骗101757元现金中的7万元转入徐某银行卡中。同日,上家使用徐某银行卡、手机将该7万元中的19986元转走。后徐某又在上家安排下取出剩余被骗资金中的49900元。徐某取现后避开上家将钱款交予接应的唐某、韩某某后,与黄某某等人共同驾车逃离现场。

 

黄某某、徐某、李某、方某某、韩某某、唐某等人将赃款瓜分。

 

2023年下半年,黄某某、徐某、李某、方某、韩某某陆续被公安机关挡获。徐某退缴赃款15000元,韩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赃3000元,方某退赃3000元。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供卡人通过事前预谋,以供卡过流水为掩饰,实则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实施诈骗,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本案中扣押的人民币予以发还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吴某某,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吴某某。

 

裁判理由:

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方某、李某、韩某某伙同徐某等人以隐瞒截留过账资金为目的,谎称将卡片出借给他人过账,其目的系将他人过账资金非法占有,骗取他人款项4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该案系共同犯罪,其中黄某某负责联络上家,寻找过账人员,通过方某、李某将徐某、韩某某等人联络到一起,陪同过账,收取诈骗款项、分配诈骗款项,系主犯。徐某负责提供过账银行卡过账,并取出过账资金49900元,交由黄某某分配;方某提出犯意,并介绍上家与黄某某认识,提供使用车辆;李某介绍过账人员徐某给黄某某;韩某某负责驾驶车辆并与他人一道接应徐某,方某、徐某、李某、韩某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骗资金49900元被方某等人占有,该款均系吴某某被骗款项,追缴后应当发还吴某某。

 

法官说法

在涉两卡犯罪案件中

黑吃黑现象时有发生

即存在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人

截留流入卡内资金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

黑吃黑方式截取不义之财

同样构成犯罪

但究竟以何种罪名定罪

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本案中,结合主客观证据,鉴于行为人事前预谋,谎称将卡片出借给他人过账,真实目的系将他人过账资金非法占有,即对他人犯罪所得实施诈骗,且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

 

法官提醒,公民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银行卡,不可随意转借、出租甚至出售给他人使用,以免成为不法之人的犯罪工具,以黑吃黑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犯罪所得,亦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章来源:青羊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10万元;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诈骗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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