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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货贴上商标当正品卖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66次举报


购入大量杂牌、临期白砂糖、红糖、黄冰糖后,使用罐装、贴标等方式将其伪造成知名注册商标品牌成品,在线上、线下真假混杂售卖,销售金额达900万余元。经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2020年,郑某成立了一家食品公司。为牟取更多利益,他在网上购买了普通品牌的细砂糖和假冒的品牌包装袋、标签,自行灌装后在线上销售,并对外宣称是某品牌正品。由于没有获得品牌授权,郑某的店铺销售额并不高。

 

20213月,郑某找到也在经营食品公司的温某。温某的公司已经拿到了该品牌的授权,成为正经的代理商。为此,郑某打算与温某合作:你有正规的授权手续,我有品牌包装袋和贴标的方法,咱们在正品里面掺假,既不容易被发现,还能赚更多的钱。彼时,温某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乐观,为了赚钱,温某答应了郑某的请求,双方约定盈利后五五分成。

 

随后,郑某和温某雇用董某、张某等人,由郑某负责贴标、制造以及线上销售,温某负责采购及线下向酒店、批发市场推销贩卖。几名员工也从最初的不知情,到知晓实情后自愿同伙,牟取利益,原本的食品公司俨然成了一处制假售假的犯罪窝点。

 

一开始,郑某购买大量杂牌砂糖贴标,后又购入被假冒品牌旗下的低端糖霜成品,换上高端产品的标签后赚取差价,之后又寻找渠道购入大量临期黄冰糖,替换包装后冒充新鲜生产的成品出售。

 

20229月,公安机关获得线索后依法传唤了郑某,并于同月抓获了董某、张某,温某于2023214日投案自首。在郑某等人的制假窝点,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印有品牌注册商标的包装袋4万余个,尚未出售的成品3000余千克,扣押商品金额超27万余元。

 

案件移送至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通过查阅郑某等人的线上销售记录及银行流水等,认定其已对外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糖类商品金额超90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郑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郑某等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郑某家属自愿退出赃款20万元。

 

2023811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郑某、温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董某、张某等其他涉案人员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青浦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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