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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高档假洋酒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27日分类:转载浏览:419次举报


为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171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3起涉及销售假洋酒刑事案件。其中1起案件当庭宣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外销售的洋酒系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低价进购后再加价销售给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某会所和某KTV。经审计,被告人张某某共计支付给徐某等人人民币71万余元,其向上述会所和KTV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94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受过行政及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0112刑初108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同时,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类犯罪行为,客观上导致大量假冒商品流入市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还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该类犯罪行为亦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对商标品牌的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予以严惩。

 

目前,青浦区人民法院已受理4件销售假洋酒类系列案件。通过梳理,发现该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刑事案件,从生产、中转至销售各环节,已形成一整套自上而下全链条流水式售假体系。根据行为主体不同,不同阶段行为方式呈现多元化形式:

1.旧瓶装新酒的生产商。行为人从酒吧、KTV等地回收各种品牌酒瓶的空瓶,同时购入低价桶装原料酒,再通过灌装设备、封装机器等设备,将低价原料酒灌入品牌空酒瓶,包装成正品酒予以出售。该行为主要是在售假的源头端进行,是售假的最初环节,行为主体主要是制作假酒的经营人员。因制作成本和销售价格差价较大,利润空间大,涉案金额也相对较大。

 

2.只赚差价的中间商。行为人寻求到便宜的生产假酒的上家后,从上家处低价购入假酒,再加价出售给下游的酒吧、KTV等经营场所,利用信息差,两头讲价赚中间差价,转手就可以取得较高利润。

 

3.知假售假的销售商。行为人主要是酒吧、KTV等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其明知仿冒知名品牌的劣质酒,而选择从中间商或其他途径购入这些劣质酒,并冒充正品进行售卖。在酒吧、KTV等经营场所中,昏暗的灯光下,若非专业人士,往往很难鉴别真伪,行为人以此来谋取暴利。

 

相关经营主体应自觉树立尊重他人品牌理念,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产品,切勿凭借一时贪念和侥幸,进购假货,欺骗消费者,在自砸招牌的同时还可能招致刑责;消费者在购买品牌酒水时,则要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对于来路不明或者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产品要谨慎购买,避免贪图便宜上当受骗,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青浦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也将持续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构建良好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文章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撰稿班凤云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法条已调整为违法所得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刑法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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