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骨的文字、不雅的图片并附带二维码,你是否在街头巷尾的电线杆上、车辆的后视镜上见过这样的贴纸或卡片?你以为扫码后等待你的是一场“浪漫艳遇”,殊不知“桃色”广告的背后是一场深深的骗局!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帮信罪”案件,并依法对李某等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被告人李某为牟利,根据“上家”指示四处粘贴情色贴纸。做了一段时间后,李某根据“上家”指示成立并管理群组,负责向群内人员派发地址库、接收视频材料并提交审核、发放相应报酬等。
被告人贾某某正是李某管理的兼职群内招募的人员,主要负责根据李某等人的派单,招募人员。顾某某通过网页弹窗广告,找到这份“兼职”,根据贾某某等人的指示,晚上在多处地段居民停放的车辆驾驶位后视镜上,粘贴带有二维码的情色贴纸。
被告人祁某则另受他人雇佣,负责链接测试工作,其测试的部分二维码链接正是被告人李某、贾某某、顾某某粘贴情色贴纸上的内容。
这些贴纸表面以情色作为诱饵,实际上是电信网络诈骗引流的新方式。被害人扫描二维码后,会跳转到一款APP下载页面,被害人进入APP后,客服声称需完成下注投票等游戏任务才能安排交友,或者声称有高收益理财,诱导被害人进行充值。起初,被害人下注赢钱或充值后,APP会将钱款返还至被害人账户;但是后期,APP便会以“下注错”“信息输入错误”等为由诱导被害人继续充值。
而李某等人虽没有直接参与相关APP诈骗活动,但其粘贴二维码贴纸等行为,为骗子提供了推广帮助。两名被害人因扫描李某等人粘贴的二维码被骗,诈骗金额达76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顾某某、祁某退赔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被告人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人民法院裁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顾某某、贾某某、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鉴于李某、顾某某、祁某有退赔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以情色为诱饵的“桃色”贴纸,背后是诈骗分子的层层“套路”,对“深夜派发者”来说,非法粘贴可能触刑,对因猎奇心扫码下载的人来说,则很可能落入诈骗的陷阱。
一、揭秘“桃色”贴纸,诈骗引流新手法
在被害人通过扫码下载涉诈APP后,犯罪分子会以交友、赌博、投资等各种名义实施精准诈骗。该类犯罪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套路”。
“套路”一:网络赌博。以完成“下注投票”“押大小”的任务才能安排交友的名义欺骗被害人充值。为放松警惕,一开始会将下注投票钱款退还给被害人,接着客服再以下注失败等各种名义诱导被害人加大下注金额,直至发现被骗。
“套路”二:诱导充值。APP内含有大量情色内容,客服以充值会员即可观看、不限次数观看、发展线下交友等各类名义诱导被害人不断充值。
“套路”三:投资理财。以“内部渠道、高额回报”等理财诱导被害人投资,后又以信息错误影响提现、账户冻结等为由让被害人加大充值力度,进一步骗取钱财。
二、警惕“帮信罪”,莫当“工具人”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等犯罪行为。
本案中,李某等4名被告人明知“桃色”贴纸背后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仍为犯罪分子提供广告推广支持,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化、层级化日益明显,“帮信罪”案件逐渐增多。有的电诈犯罪组织甚至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这些群体因为缺乏社会阅历,法治观念比较薄弱,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发布的“高薪”兼职广告所诱惑,沦为诈骗犯的“帮凶”。
三、扫码有风险,杜绝猎奇侥幸心理
实际上,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不仅有可能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还有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只要扫码,病毒便可能入侵手机窃取相册、通讯录、浏览记录等信息。因此提醒大家要坚决抵制情色诱惑,杜绝猎奇、侥幸心理,不要扫描卡片上的二维码,不要拨打卡片上的电话,不要登陆卡片上的网址。平时下载APP时要通过正规途径,当手机提示该软件可能存在风险或涉及转账、充值等金钱事项时,应立即停止下载并删除。同时,发现有人张贴涉黄诈骗卡片,可以通过正规途径举报,当自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应立即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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