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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去世,遗产该由谁继承?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20日分类:转载浏览:100次举报


王奶奶一生未婚未育

一直独居生活

有一套房产和几十万的存款

在王奶奶得病去世后

其兄弟姐妹几人为其遗产

诉至了河北区法院……

 

 案件详情

王家一共6个兄弟姐妹,王奶奶是大姐,去世时已80多岁。因王家父早已去世,王奶奶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遂由第二顺序也就是王奶奶的弟弟妹妹作为继承人继承她的遗产。

王奶奶生前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北京

和家住北京的二妹妹一家来往较多

其余的弟弟妹妹则居住在天津

王奶奶去世前

回到天津居住了一段时间

却意外在家中去世

 

二妹妹一家认为

家住天津的四个兄弟姐妹

没有对大姐尽到赡养义务

没有资格平分去世老人的遗产

于是在天津的兄弟姐妹四人

将二妹妹告上了法庭

 

被告儿子

大姨(王奶奶)到天津后犯的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与治疗,是造成她在家中死亡无人知道的根本原因,原告虽有兄弟姐妹之名,但没有兄弟姐妹之实,其所作所为与其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应该丧失继承权。

 

除此之外

二妹妹一家表示

王奶奶在北京曾口头许诺

要把房子赠送给二妹妹

但并无证据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生前身体状况良好,独居期间无他人照顾,其与被告一家来往较多,属于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密切的情况,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按照法律原则,应等额分割遗产。

经合议庭讨论

 

并未采纳被告提出的

口头赠予房屋的说法

最终,法院判决

兄弟姐妹五人平分

王奶奶留下的房产及存款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被继承人在生活张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方可认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主要赡养义务。

本案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均系其第二顺序继承人。虽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来往较频繁,但被继承人死亡一段时间后才被发现,可证明被告对被继承人并无在生活上和劳务上提供经济帮助和劳务帮助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文章来源:天津高法天津电视台制作:朱明岩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师提示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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