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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房屋首付款为彩礼,分手后能否要回?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16日分类:转载浏览:253次举报


01约定房屋首付款为彩礼,分手后能否要回?

 

提起彩礼,大家都不陌生。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然而,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彩礼本应象征着家庭之间的礼节,但形成攀比之风使得彩礼背离了的本质,由此而引发了许多彩礼纠纷,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对于这起彩礼纠纷,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01基本案情

男方王某与女方张某相识不到半年就谈婚论嫁,双方约定先买房再结婚,为准备结婚事宜,男方婚前给女方打款四十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同时双方约定这四十万元的首付视为彩礼,但双方后因琐事分手,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四十万彩礼。

 

#02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严士焱法官团队本着为双方解决问题的原则,积极推动案件处理,法官团队以审促调,审调结合,请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调解方式进行协商。

从事实情况来讲,双方认识时间不长,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给付的购房款数额较大,应予以返还。

 

从法理角度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21日起施行,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同时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向原告返还了购房款。

 

#03法官说法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唯有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才能长久稳定。以高额彩礼,物质诱惑换取的婚姻往往经不起风雨,更经不起时间的考验,婚姻不是儿戏,适婚青年及长辈,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价值观,让婚姻始于,让彩礼归于,这是对婚姻美好的祝福,也是对社会文明的守护。摒弃天价彩礼,打造新时代婚俗,以更好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通过明确裁判规则,能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的本质。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04典型意义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彩礼纠纷数量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甚至有些人借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司法更应坚决予以打击。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高新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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