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四不像”中华鬣羚
安徽一被告人被判刑罚并支付生态补偿金
村民放置弹簧弓捕获中华鬣羚,采用石头击打头部、钢丝绳勒颈部的方式将中华鬣羚杀死,并予以剥皮、分割后出售。近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在该区龙门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吴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生态资源损害补偿金5万元。吴某某当庭认罪服判。
中华鬣羚是一种“角似羊、蹄似牛、耳似驴、鬃毛似马”的动物,人们也称其为“四不像”。中华鬣羚被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易危物种。
2023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与俞某某(另案处理)为捕获野生动物,在黄山市黄山区龙门乡龙源村牛角湾山安装了3个弹簧弓。11月17日,吴某某前往之前放置弹簧弓地点,发现捕获到中华鬣羚1只,随即采用石头击打头部、钢丝绳勒颈部的方式将中华鬣羚杀死,并予以剥皮、分割。吴某某将部分中华鬣羚肉和中华鬣羚角分别予以出售,得款1450元。经黄山市黄山区林业局鉴定,吴某某猎杀的野生动物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鬣羚,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捕猎工具“弹簧弓”属于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鬣羚1只,价值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吴某某的侵权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院根据其具体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