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库跑路”的段子
一直在IT圈里广为流传
当段子变成了现实
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罗某入职A公司,负责该公司平台数据编写和维护工作。2019年4月,罗某从A公司离职。因对离职待遇不满,为报复公司,罗某利用在公司工作时获知的公司云服务器账号和密码,私自删除公司存放于云服务器后台的数据。案发后,A公司因数据无法恢复向合作方赔付经济损失3万元,并报警处理。
2019年6月,罗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罗某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罗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存储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A公司在案发后通过转账向合作方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依据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其在恢复、收集被删除的数据上并未支出必要费用,且除赔偿涉案3万元款项外,未因本案再向合作方进行赔偿,故该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为3万元。罗某家属代为退赔3万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鹏法君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公司财产特别是生产工具的形式正在发生变化,从设备、文件等实物形态,逐渐转变为储存在电脑、手机里的数据资料、客户信息等非实物形态。应当注意,网络店铺、微信等虚拟财产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员工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应当守法克制,不可因虚拟财产权益无形无体的特点而忽视法律对它们的保护力度。
鹏法君提醒,单位、企业等技术人员应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切勿因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企业也应完善相应的安全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删库跑路”等风险,确保数据安全。
文章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福田区法院 作者:尹川、申露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