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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涉黄涉非犯罪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14日分类:转载浏览:208次举报

涉黄涉非违法犯罪败坏社会风气,极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深入推进扫黄打非工作,依法从严惩处涉黄涉非犯罪行为,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基本案情

余某通过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等方式,在互联网创建了某网站。网站创建后,余某先后雇请他人(均另案处理)担任网站版主,为其搜集、整合卖淫人员的招嫖信息并在网站发布、推广。

 

为达到吸引人有偿注册会员、非法获利的目的,余某对注册会员设置了不同级别和浏览权限,同时向在该网站发布招嫖信息的人员按月收取广告费。注册网站会员后,可浏览该网站发布的招嫖信息,获取卖淫人员的联系方式进而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余某还在该网站上设置会员交流版块,通过聊天软件组建、管理多个卖淫人员、嫖客交流群。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余某抓获。截至被抓获当日,余某收取该网站收入100余万元。已有证据证明有嫖客通过网站发布的信息,与卖淫人员取得联系并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

 

检察机关指控余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余某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搭建网站并通过推广员推广、卖淫人员相互介绍等方式收集卖淫信息,居间介绍嫖客和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时,为卖淫人员在该网站内发布招嫖信息并按月收取广告费,并根据验证员及其他会员的反馈决定招嫖信息能否发放、存续,以保障卖淫嫖娼活动的顺利、持续进行。虽然在行为方式方面,因未与特定的嫖客直接接触而与传统的介绍卖淫行为有所不同,但其通过互联网为不特定的嫖客提供卖淫详细信息,本质上属于为卖淫者和嫖娼者牵线搭桥、建立媒介,对卖淫嫖娼活动的实现起到了实质性的撮合沟通作用,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且余某非法获利达百万余元,已严重触犯刑律,法院据此对其严厉打击。

 

法官提醒,卖淫、嫖娼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影响家庭幸福稳定,危害人体健康。居间介绍他人卖淫更是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广大群众要对卖淫嫖娼行为坚决抵制,远离黄赌毒,共同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共筑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章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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