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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电子烟?法院: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14日分类:转载浏览:493次举报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李某出售电子烟,非法经营数额逾59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罚金四万元,在案电子烟依法没收。

 

202210月至20232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快递等方式向吴某等人出售品牌电子烟烟弹、烟具等,取得货款人民币2.4万余元。

 

2023210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承租的库房内起获李某交由吴某待售的电子烟1.5万余支,2023224日,公安机关在快递员处起获自该库房发货的电子烟2700支,均扣押在案。上述1.7万余支电子烟货值人民币5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李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案之电子烟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提示

近年来,全球雾化电子烟市场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为规范电子烟市场发展,国家逐步出台了相关管理规范。20211110日,国务院发布第750号令公布修改后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增加规定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3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5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经营电子烟需申领许可证持证上岗20229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210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此前为许可申请过渡期。这意味着自2022101日起,我国有了经许可经营雾化型电子烟的法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被告人未申领许可证,在新规施行后虽关闭了实体店,但仍在通过互联网非法经营电子烟,短时间内频繁通过快递等方式向全国各地发货,其经营数额达到近60万元,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符合情节特别严重。

 

文章来源:朝阳法苑 刑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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