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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全职主妇可以就家务劳动要求补偿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221次举报

郝美婚后抚育子女、照顾家庭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

离婚时能请求家务补偿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01案情简介

郝美原系一名高薪、优秀的职业女性,2017年与甄俊登记结婚后不久怀孕。因妊娠反应大,郝美放弃工作,长期在外省的娘家养胎。2018年生育一女后,郝美专心在娘家照顾女儿。甄俊很少探望妻女,双方聚少离多。直至2020年,郝美搬到深圳与甄俊共同生活,郝美全职在家照顾孩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经常争吵,矛盾升级至无法调和。2021年,甄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处理孩子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甄俊承认自己存在婚外恋的情形,郝美因此同意离婚,但要求甄俊支付郝美抚育女儿的经济补偿,及因婚外恋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02法院审理

家务补偿在法律上确切的说法叫做离婚经济补偿。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郝美婚后育女便全职在家照顾孩子,甄俊较少照顾家庭,结合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考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劳务劳动所需成本,并考虑郝美原收入及双方分隔两地等情况,酌情判令甄俊向郝美支付家务补偿款8万元。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甄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事实,该行为给郝美造成情感上的伤害,酌情判令甄俊向郝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综上,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并判令甄俊赔偿郝美共1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03鹏法君说法

现实生活中,部分女性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在家务劳动上,从而放弃自身职业发展的机会或辞职做家庭主妇,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低于丈夫或无经济收入,一旦面临离婚,她们往往难以再就业而陷入经济困难。家务补偿制度让当初选择放弃职场、投身照料家务的全职主妇得到应有的尊重,同时也是进一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鹏法君提醒,家务劳动是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形式,同时也在无形地创造社会价值,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是对家务劳务无形价值的肯定。家庭的幸福和谐必须要有人付出,夫妻双方要互相理解,尊重彼此的劳动付出。

 

文章来源:罗湖区法院  作者:杨丽茵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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