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把结婚证领了
但是一直没有举行婚礼
现在一方要求离婚
此时,彩礼还需要退吗?
案情简介
小朱(男)与小李(女)
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
2022年2月二人登记结婚
并定于同年10月举行婚礼
后二人争吵不断
故未如期举行婚礼
二人领证后未长时间共同生活
亦未生育子女
小朱在恋爱期间多次向小李转账,金额既包括普通数字也包括如999.99、10001、888.88等特殊含义的数字。
小朱主张还曾一次性给付小李彩礼20万元。
现小朱起诉离婚
同时主张向小李的多次转账
及一次性支付的20万元均为彩礼
要求小李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小朱主张的转账给付时间分散
并不符合彩礼的性质特征
不宜认定为彩礼范围
法官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认定
小朱已给付小李彩礼20万元
关于应否返还彩礼
法庭考虑虽然双方登记结婚已近2年
但双方并未长期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
且双方尚未举行结婚仪式
即产生激烈矛盾等情形
法院最终酌情判决
小李返还小朱彩礼15万元
法官在此提醒婚恋中的男女
婚姻不是一场明码标价的交易
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在给付和收受彩礼的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让传统礼俗在法理与人情中文明延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文章来源:天津三中院制作:郝竹然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