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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这六名“00”后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08日分类:转载浏览:8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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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胡某出生于199911月,长期无业。20234月,胡某无意间刷到一条下载某软件就可以轻松挣快钱的广告,便下载该软件并加入相应群聊。该软件的上线寡姐通过群聊与胡某取得联系并指导其架设远程拨号通讯设备。每运营一个设备,胡某可按500/小时收取好处费。

 

为扩大收益,胡某先后拉被告人方某、潘某、刘某、廖某、姚某、罗某等6人(均为“00”后)入伙,通过购买手机、音频对录线、手机卡等帮助电信诈骗团伙架设远程拨号通讯设备。

 

经查明,胡某等人共收购手机卡18张、手机号码关联电信诈骗案件10件、涉案金额133余万元,共计非法获利16余万元。

 

法院审理

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等七名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提供手机卡予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等七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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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综合弋阳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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