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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新规”施行 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彩礼还是赠与?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07日分类:转载浏览:22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彩礼新规”,已于今年21日开始施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适用“彩礼新规”审理了两起案件。

 

贾先生与杨女士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相恋。恋爱之初,贾先生为杨女士购买了一部价值9000余元的手机,在520日这个特殊日子,还为杨女士购买了价值数万元的首饰。恋爱过程中,贾先生和杨女士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其间分多次给杨女士转款4万元。谈婚论嫁时,贾先生同意给杨女士50万元彩礼,并向杨女士转账支付了15万元。半年后,两人因性格问题分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梁睿:他们两个没有结婚登记,没有举行婚礼,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短,就陆陆续续共同居住,也没有孕育子女的情况。

 

分手后,贾先生认为给杨女士买的手机、首饰以及15万元转账都是彩礼,要求全部返还。杨女士认为这些都是贾先生的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先生为杨女士购买的手机,520日这天购买的首饰,以及为增进双方感情、用于日常消费性支出转账给杨女士的4万元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彩礼新规”都不属于“彩礼”,判决不用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对于贾先生向杨女士转账的15万元,法院最后认定属于彩礼,判决杨女士予以全部返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梁睿:对于15万元,因为双方曾经沟通过彩礼的数额,支付的时间也在双方沟通彩礼的数额之后,双方在聊天记录中也曾明确认可过为彩礼,那么我们认为就这15万元可以认为是双方曾经约定的其中的部分彩礼。

 

彩礼返还

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

 

法官表示,彩礼返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男女双方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是否曾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等多种因素,还要结合当地风俗、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目的是尽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具体“彩礼新规”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那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了,彩礼该怎么处理呢?法官介绍,根据“彩礼新规”,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就要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来判定。他们审理的另一起案件是这样的,小张和小芳同居两年后,在男方小张的农村老家举行了婚礼,但两人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依照婚前的彩礼约定,婚后小张的母亲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向小芳转账10万元。半年后两人因购房问题产生矛盾分手,两人没有孕育子女。法院最后判令女方返还了男方部分彩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梁睿:这个案件中我们就酌情考虑,一个是金额比较大,男方家庭是农村地区的,并且是为了支付彩礼,向亲戚朋友多次借款,对他的家庭压力是比较大的,我们就酌情判定返还5万元。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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