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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代驾,为啥还因醉驾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07日分类:转载浏览:14次举报


喝完酒找代驾

却还是因为醉驾被拘役

这是为什么呢?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中途取消代驾、自己醉驾被查获的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简介

2023106日晚间,王某在金山某商场用餐,期间喝了一瓶黄酒和两瓶啤酒。当晚22时左右,王某通过某代驾平台寻求代驾,陈某通过平台接下订单后开展代驾业务。陈某按照指示路线行驶,通过几个路口后,王某认为陈某故意绕远路,遂要求陈某下车,并结束代驾业务。

 

代驾下车后,王某自行开车行驶,行驶一段路程后,被公安查获,经对王某血液提取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36毫克/100毫升,超过法律规定限值,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需要每一位车主时刻牢记,切勿心存侥幸、以身犯险,以身试法。本案被告人王某虽有酒后请代驾的意识,但未始终绷紧这根弦,最终触犯了刑法,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231228日起,适用了10年之久的2013年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施行最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新规)。新规要求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

 

一、醉酒标准未松动,新规彰显司法温度

新规的醉酒标准并未改变,和原标准一样仍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但是,坚持原标准下,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方式,优化了出入罪标准。如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不具有新规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即如果没有严重超速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挪车、停车入位等现象,新规也做了规定,尤其明显体现柔性司法的是,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的,新规明确规定,符合紧急避险的,按照紧急避险条款处理,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依然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新规宽中有严,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规不仅体现宽的一面,也有严的一面,新规第十条列举了多达15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如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严重超载超速、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等。此外,新规第十四条列举了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如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等情形,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6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人民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的实刑。

 

三、与代驾发生纠纷,需要理性对待

日常出行中,若与代驾司机发生纠纷,车主应保持理性。

 

第一,切勿采取极端方式,干扰代驾司机正常行驶。这样可能会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对自身与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第二,理性处理纠纷,切勿意气用事。本案中王某与代驾司机发生纠纷后正因未采取正确的方式,选择醉酒驾车才获刑。

 

如今,代驾司机多由平台公司管理,针对部分代驾司机坐地提价、绕远路、中途离开等问题,建议车主们可以向平台公司投诉或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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