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部分企业却为一己之私,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直接导致税款流失,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监管秩序,影响国家的财政健康和宏观经济决策。为维护税收秩序,守好国家“钱袋子”,保障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严肃查处。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利用员工走账骗取税款的案件,日前,该案入选“两高”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2017年9月,A公司老板王某通过员工刘某向财务小燕下达了一条指令,表示公司要“借用”一下她的个人银行账户。一听是老板吩咐,打工人小燕就把账户给了出去。不久,一家陌生的公司将三十多万元的钱款打到了小燕的账户上,刘某随即又要求小燕把这笔钱转到A公司账上。好端端一笔钱为什么非要拐一道弯儿呢?小燕虽有疑惑却不敢质疑,直到把钱转回公司账上之后,她终于忍不住问了钱的来历。刘某告诉小燕,这是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钱。
没有真实交易,空走流水做账,A公司这是在虚开发票。小燕知道这么做违法,但害怕饭碗不保的她只好继续听令行事。随后几个月内,刘某及老板王某又安排小燕陆续将十多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税务机关抵扣税款。
2018年7月,警方发现了这家公司的异常,根据在案证据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抓获归案。小燕在接到公安民警的联络后,主动前往当地派出所自首。
原来,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老板王某与刘某商量后,想出了骗税的馊主意。刘某先联系好负责开票的不法分子,让A公司把走账款打给对方,对方再把钱款打到小燕账户。完成走账后,对方会把虚开的发票寄给公司。王某尝到了甜头,后续还用自己控制下的另一家空壳公司为A公司虚开多张发票抵税,前后共计骗取国家税款二十余万元。
经审查,王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虚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受A公司指使,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人及A公司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4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王某、刘某及A公司提起公诉。2019年5月,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A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刘某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小燕受A公司指使,帮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作用较小且有自首情节,2019年4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小燕不起诉。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成长发展的沃土,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是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下一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种恶意逃税骗税行为,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优惠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精准打击、靶向综合整治、常态长效曝光,依法贯彻落实打击逃税犯罪相关政策,坚决维护税收公平正义,努力营造更加规范有序、更显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文中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松江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