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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曾口头表示放弃遗产后又起诉要求继承,如何认定?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转载浏览:17次举报

女儿在母亲去世前后

曾向其他姐弟口头表示放弃继承

后又起诉要求行使继承权

口头放弃继承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女儿能否取得遗产份额?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老太与顾大爷育有三名子女,长女顾大妹、二女顾二妹和三子顾三强。顾大爷过世后,王老太主要与顾大妹一起生活,由顾大妹负责照料王老太起居,顾三强负责保管由王老太卖房所得的养老基金。兄弟姐妹三人曾签署协议约定,母亲去世后若养老基金尚有存余,由三人按比例进行分配。

 

20232月,王老太过世。王老太名下剩余40万余元的养老基金以及3万余元银行存款,顾二妹认为前述财产属于王老太的遗产,应属于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于是将顾大妹、顾三强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继承分配王老太的遗产,并请求分配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庭审中,被告顾大妹、顾三强共同辩称,剩余养老基金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应当由顾大妹所有。因为生前母亲主要和顾大妹一起生活,顾大妹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顾二妹在母亲去世后曾表态过放弃继承,有当时录音为证。

 

针对二被告对自己曾表态放弃继承的辩称,原告顾二妹表示,录音不能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所谓的表态是当时在和被告进行沟通协商的一部分,此后,自己也及时明确地表示过不愿意放弃继承。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该案中,顾二妹未就放弃继承王老太的遗产作出过正式书面表示,故不应视为其放弃继承权。最终剩余养老基金应当按三名子女签署协议所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对于王老太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等遗产,考虑到顾大妹多尽赡养义务,应当酌情予以多分。对于扣除丧事花费后多余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法定继承分配原则,结合王老太生前与原、被告的生活状况、情感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酌情分配。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顾大妹、顾三强向原告顾二妹支付各类遗产款项、剩余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共计十余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息诉服判。当事人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一、放弃继承权应如何作出?

放弃继承权涉及到继承人的重大利益,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除了继承人在诉讼中可以口头放弃继承,其他情况均应书面表示。继承人在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也必须要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人签名。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后又表示反悔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特殊情况的,法院根据其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书面形式不仅局限于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等,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呈现也应视为书面形式。

 

二、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继承开始前,当事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并非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继承期待权。一般而言,继承期待权亦属于财产性权益。

 

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表示方继承权丧失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即继承人仍有权继承;但继承人的放弃表示如果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且涉及继承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该放弃的表示对表示方产生约束力,即继承人无权参与继承相应遗产。

 

三、放弃继承是否需要征得配偶同意?

这一情况应当注意区分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表示是放弃继承权还是放弃继承后的遗产。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基于特殊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是对被继承人遗产放弃继承的,继承权的放弃无需征得其配偶同意,故其应继承的遗产转而由其他继承人继承,但应由该继承人出具书面放弃声明或对其放弃声明记明笔录。

 

如果继承人表示将其应得的遗产赠与给他人等内容的,则该意思表示应解释为接受继承,并将其所继承遗产再赠与他人。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继承人将其继承的遗产赠与他人前,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文章原创周羚敏上海宝山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师提示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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