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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拉手”套取住房公积金,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转载浏览:356次举报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时,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虚构债务纠纷,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链条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8%

 

案情简介

相某因他人欠钱未还,通过起诉后申请法院执行欠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弥补了他的损失,他便从中获取了一条发财之道,即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194月,相某开始试水这一发财之道。杜某在某单位上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近13万元的资金,但因为不符合提取条件,一直无法提取。听说相某能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杜某欣然同意与相某合作。杜某与相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因杜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相某将杜某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杜某表示愿意偿还到期债务,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还款日期届满后,相某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发现,杜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13万余元,便将这笔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申请执行人相某的银行账户中。相某收到款后,扣除其赚取的手续费,剩余部分支付给杜某。

 

初尝甜头的相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只要当事人不举报,就没有法律风险。于是,他开始频繁接单

 

相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19次,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26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同时伙同被告人王某共实施虚假诉讼犯罪8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伙同被告人李某共实施虚假诉讼犯罪2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元。

 

法院裁判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王某、李某以捏造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妨害司法秩序,鉴于三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三十三万一千一百七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缴存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手拉手式调解结案,然后通过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已经引起我国司法机关的注意,各地司法机关也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这种违法违规乱象。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治。

 

文章来源:怀柔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提示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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