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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婚,彩礼能要回来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转载浏览:150次举报

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地方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近年来,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多有发生,彩礼能否返还随之成为纠纷争议焦点。那么,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

 

基本案情

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地方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

 

孙某和田某是初中同学,20192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911月,经检查发现田某已怀孕。20191229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20191230日,孙某经家人向田某转账131400元。20204月,孙某为田某购买钻戒和苹果笔记本电脑。2020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07月,双方之女出生,但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发生矛盾。

 

现孙某提起诉讼,要求田某返还彩礼131400元、购买笔记本电脑和钻戒费用及其他转账。田某辩称,双方存在恋爱同居关系且育有一女,孙某及其父母给付131400元系给孩子的抚养费,其他转账及物品属于一般赠与,不同意返还。

 

近年来,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多有发生,彩礼能否返还随之成为纠纷争议焦点。那么,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乃至生育子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孙某主张的131400元的性质,从孙某及其父母的收入来看,131400元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大额金钱,该款由孙某的家人向田某转账;从给付时间来看,该款在孙某和田某举办订婚仪式的次日给付。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应属婚约行为,孙某家人给付田某131400元的目的在于增加婚约的稳定性,符合彩礼的性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田某应予返还。考虑到双方在举办订婚仪式后,举行了婚礼并生育一女,故田某对该笔款项不应全部返还。综合孙某及其父母给田某转账的总额及其收入等情况,法院酌定田某返还孙某8万元。

 

对于苹果笔记本电脑、钻戒及孙某给付田某除131400元以外的其他款项,鉴于田某亦有给孙某的转账,且双方在恋爱关系中亦有消费,可认定为恋爱关系中的赠与,故对孙某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例如,《规定》第六条表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下,以彩礼返还为原则,但亦应将双方实际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从而实现类案裁判的相对统一。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131400元的给付主体、时间、方式、目的和金额以及田某作为母亲的法定抚养义务,认定该笔款项的性质系彩礼,未予采信田某关于该款项系孙某父母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主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双方恋爱同居时间较短,未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田某育有一女等情况,判决田某返还给孙某部分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同时,法院结合恋爱关系的特点,对孙某给付田某的其他款项和物品认定为赠与,有效区分了彩礼和普通赠与,妥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法官提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思想观念的变迁,彩礼攀比之风一度蔓延,使彩礼偏离了其的初衷,而向的方向倾斜,不仅成为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还导致了不良的社会风气。近三年来,中央大力整治高额彩礼问题,稳步推进移风易俗和精神文明建设,已有显著成效。为避免彩礼的内涵与功能发生异化,法官提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彩礼固然具备一定的社会属性,但不应以彩礼的高低作为是否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更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将高额彩礼作为嫁娶的筹码。

 

厘清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恋爱期间,情侣间互赠小额财物较为常见,对于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或者为增进感情、维系恋爱的日常消费支出不应视为彩礼,其乃纯粹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要求返还。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结婚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加强沟通交流,如需给付彩礼,应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确定适宜彩礼数额,不应超出家庭正常开支,成为家庭严重负担。结婚后,双方更应互敬互爱、风雨共担,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

 

文章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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