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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获刑!主犯被判10年!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4月15日分类:转载浏览:242次举报

食品安全

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

某些不法商家为牟取私利

竟非法销售

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品

 

案情回顾

20216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为牟取私利,租用民房为生产窝点,将购得的性保健半成品加工为成品或将西地那非非法添加到制作的性保健品中,再通过物流售卖给下线买家。经查,李某生产、销售性保健品1014157元,非法获利42000元。

 

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在明知钟某甲(另案处理)生产、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性保健品的情况下,仍帮助其生产。

 

被告人钟某乙使用微信与下线买家谈妥包装样式、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再负责生产制作非法性保健品包装盒,并由被告人蒙某某进行加工印刷,又由被告人肖某进行加工模切。

 

被告人邹某某经营一家名烟名酒香料店,却多次在上线李某、钟某甲处购入明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并销售给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再在其店内非法销售。

 

法院审理

修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李某等10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万元;判处其他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七千元至九万元不等罚金;禁止邓某某等九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相关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限期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42471元,并责令其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西地那非系处方药

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不当服用可能引发

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

也可能

对神经系统造成伤害

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文章来源:综合修水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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