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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能否请求“家务补偿”?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4月12日分类:转载浏览:262次举报

在家庭生活中,做饭洗衣、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等家务劳动应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是维系家庭幸福不可或缺的坚实基础。而在现实中,因种种原因往往会导致一方承担较多家务,那么在离婚时,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吗?

 

案情简介

2014年,年过半百的李某与陆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李某的父母年迈多病,李某与前妻的孙子年幼需人照料,陆某便辞去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后李某的父母过世,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202310月,李某诉至天门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陆某认为其婚后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义务,要求李某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辞职在家,为李某年迈的父母养老送终,照顾李某与前妻的孙子,为家庭付出较多。

 

同时,承办法官也向陆某和李某释明家务补偿赔偿之间的区别,李某也认可陆某对家庭的付出,陆某也认可李某给予其与前夫之子经济支持。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同意在离婚后,向陆某支付经济补偿款1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充分认可。陆某作为夫妻中照顾老人子女、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本案中,双方调解离婚,李某自愿支付经济补偿,既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又体现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本案的妥善处理,弘扬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倡导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

 

文章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石慧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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