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与被告邓某某(男)婚内育有二女,双方于2015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教育费均由被告承担。2023年6月,长女在重庆市大足区某私立小学完成小学学业,花费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14万余元。2022年期间,被告分两次向该私立小学转账2万余元用于支付长女的教育费。而由被告抚养的次女现就读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某公立小学,每学期学杂费700余元。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长女小学期间的学费12万余元及违约金5万元。
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国家义务教育招生相关政策,教育部门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就读私立学校并非孩子的唯一选择,就读私立小学也并非孩子优秀的前提条件。本案中,虽然邓某某曾支付过长女两学期学费,但在其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结合其收入情况以及选择让次女就读公立学校表明,罗某某选择让长女在私立学校就读超出邓某某目前的经济负担能力,不能据此推定邓某某同意长女在私立小学就读并愿意承担相应学费的结论。参考重庆市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邓某某支付的长女教育费已经超出其应当支付的费用,遂判决驳回原告罗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俗话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当今社会不少家庭将孩子视为心头肉、掌中宝,即使双方离婚也会对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作出详尽安排。法官提醒,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生活费、学费等事宜作出的安排,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约定的教育费等支出应在义务人合理负担范围内,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通讯员肖竹君瞿杭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