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背离民间借贷本质的问题日趋严重
一些已经演化为出借人的经常性谋利手段
形成了一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未取得合法资质
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陈某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自2016年9月起
陆续向黄某等不特定对象非法发放贷款
其中
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
陈某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
向黄某等7人发放贷款10次以上
约定发放贷款的金额累计为9597600元
每笔贷款发放时
陈某会从中提前扣减第一期利息
实际发放的贷款累计为7245150元
通过违法放贷共获利3087290元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无视国家法律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0元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87290元
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阳江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任何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都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法律所制裁。案中陈某向不特定的借款对象出借大额资金,其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性,应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且违反了金融监管的社会公共利益。非法放贷活动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可能诱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莫贪图一时之利而以身试法。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非法贷款套路多,一不小心有可能掉入各种金融陷阱,最后让自己背上巨额债务,得不偿失,建议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
文章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